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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41451号“樱花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472号
2024-10-29 00:00:00.0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韩王杜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韩王杜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41451号“樱花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樱花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29730号、第776090号、第48546214号“华润”、第3346105号“华润 与您携手 改变生活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华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1451号“樱花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韩王杜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韩王杜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41451号“樱花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樱花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29730号、第776090号、第48546214号“华润”、第3346105号“华润 与您携手 改变生活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华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1451号“樱花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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