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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99270号“唐芭拉 TANGBAL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997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永娟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永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99270号“唐芭拉 TANGBAL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芭拉 TANGBAL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8937号“巴拉巴拉”、第12386735号“巴拉巴拉 BALABAL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主体文字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9270号“唐芭拉 TANGBAL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永娟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永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99270号“唐芭拉 TANGBAL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芭拉 TANGBAL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8937号“巴拉巴拉”、第12386735号“巴拉巴拉 BALABAL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主体文字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9270号“唐芭拉 TANGBAL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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