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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61935号“IAOC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031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先进操作系统创新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先进操作系统创新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661935号“IAO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AO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35、38、41、42类的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初步审定在第9类“计算机;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的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429号、第11532498号、第11788946号、第22282708号“AOC”,第7086137号“AOC EYES VALU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便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防盗装置”以外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AOC”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防盗装置”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显示器”等商品上的“AOC”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1935号“IAOC及图”商标在“计算机;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智能手机;电子芯片;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先进操作系统创新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先进操作系统创新中心(天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661935号“IAO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AO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35、38、41、42类的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初步审定在第9类“计算机;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的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429号、第11532498号、第11788946号、第22282708号“AOC”,第7086137号“AOC EYES VALU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便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防盗装置”以外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AOC”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防盗装置”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显示器”等商品上的“AOC”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1935号“IAOC及图”商标在“计算机;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智能手机;电子芯片;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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