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9407074号“猫夫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26677号
2023-04-26 00:00:00.0
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佳倩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9407074号“猫夫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92602号、第39117812号“猫人”商标、第22137170号“猫人优品”商标、第21912655号“猫人直采”商标、第4492227号“猫人Maoren及图”、第39118355号“猫人宝贝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猫人”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1064728号“猫人MAO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经在2007年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5、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所获荣誉;
2、“猫人”商标宣传证据;
3、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及纳税证明;
4、“猫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5、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以及商标出售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芯片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六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游林。
3、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申请注册了204件商标,其中包括“宫心计及图”、“凡中仙及图”、“唐朝猫及图”、“芭莎咪BASHAMI及图”、“米吉鼠及图”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是引证商标七所有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因此,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七的利害关系人,其主体资格适格。
《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申请注册了204件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品牌、小说名、电视剧名相同或相近的“宫心计及图”、“凡中仙及图”、“唐朝猫及图”、“芭莎咪BASHAMI及图”、“米吉鼠及图”等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等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囤积注册商标之行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佳倩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9407074号“猫夫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92602号、第39117812号“猫人”商标、第22137170号“猫人优品”商标、第21912655号“猫人直采”商标、第4492227号“猫人Maoren及图”、第39118355号“猫人宝贝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猫人”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1064728号“猫人MAO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经在2007年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5、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所获荣誉;
2、“猫人”商标宣传证据;
3、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及纳税证明;
4、“猫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5、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以及商标出售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芯片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六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游林。
3、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申请注册了204件商标,其中包括“宫心计及图”、“凡中仙及图”、“唐朝猫及图”、“芭莎咪BASHAMI及图”、“米吉鼠及图”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是引证商标七所有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因此,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七的利害关系人,其主体资格适格。
《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申请注册了204件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品牌、小说名、电视剧名相同或相近的“宫心计及图”、“凡中仙及图”、“唐朝猫及图”、“芭莎咪BASHAMI及图”、“米吉鼠及图”等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等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囤积注册商标之行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