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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50999号“舒千佳 SHUQIANJ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100号
2024-10-15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观有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观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50999号“舒千佳 SHUQIAN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千佳 SHUQIANJIA”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3558号、第65435254号“舒肤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0999号“舒千佳 SHUQIAN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观有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观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50999号“舒千佳 SHUQIAN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千佳 SHUQIANJIA”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3558号、第65435254号“舒肤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0999号“舒千佳 SHUQIAN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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