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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66685号“益达能YIDAN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190号
2024-11-26 00:00:00.0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华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66685号“益达能YIDAN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达能YIDANE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饲料;动物食品;活家禽;未加工谷种;植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动物栖息用干草;树木”。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040446号“达能”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达能”,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66685号“益达能YIDAN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华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66685号“益达能YIDAN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达能YIDANE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饲料;动物食品;活家禽;未加工谷种;植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动物栖息用干草;树木”。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040446号“达能”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达能”,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66685号“益达能YIDAN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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