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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33551号“森林小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2313号
2022-08-15 00:00:00.0
申请人:武义新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3551号“森林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2904号“森林小镇 KIDS HAPPY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8664号“优宥及图”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30629号“依山庄园 依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96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3551号“森林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2904号“森林小镇 KIDS HAPPY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8664号“优宥及图”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30629号“依山庄园 依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96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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