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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13827号“味小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230号
2024-12-02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小浪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小浪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13827号“味小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小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108号、第1108975号、第15023643号、第37002879号、第62819443号“浪味”,第37002896号“浪味仙LONELY GO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3827号“味小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小浪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小浪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13827号“味小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小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108号、第1108975号、第15023643号、第37002879号、第62819443号“浪味”,第37002896号“浪味仙LONELY GO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3827号“味小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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