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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83817号“美媛慕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3056号
2022-01-10 00:00:00.0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美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顺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美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983817号“美媛慕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媛慕思”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 DE RUCCI KAGE DR”商标、第765605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第18280134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慕思”,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83817号“美媛慕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美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顺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美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983817号“美媛慕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媛慕思”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 DE RUCCI KAGE DR”商标、第765605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第18280134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慕思”,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83817号“美媛慕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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