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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95503号“旺旺鑫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333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六枝特区利民饲料经营部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六枝特区利民饲料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95503号“旺旺鑫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旺鑫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564号、第53676908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旺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95503号“旺旺鑫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六枝特区利民饲料经营部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六枝特区利民饲料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95503号“旺旺鑫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旺鑫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564号、第53676908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旺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95503号“旺旺鑫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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