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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12501号“棒棒儿棒棒儿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2340号
2023-04-10 00:00:00.0
异议人:成都生禾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不管餐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生禾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不管餐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212501号“棒棒儿棒棒儿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棒棒儿棒棒儿虎”,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加工过的鱼;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8356号“棒棒娃BANGBANGWA及图”、第59924324号“棒棒娃BBW及图”、第20383199号“棒棒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果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肉干、猪肉食品”等商品上的“棒棒娃BANGBANGWA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12501号“棒棒儿棒棒儿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不管餐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生禾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不管餐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212501号“棒棒儿棒棒儿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棒棒儿棒棒儿虎”,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加工过的鱼;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8356号“棒棒娃BANGBANGWA及图”、第59924324号“棒棒娃BBW及图”、第20383199号“棒棒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果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肉干、猪肉食品”等商品上的“棒棒娃BANGBANGWA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12501号“棒棒儿棒棒儿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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