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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07959号“权友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26号
2025-01-16 00:00:00.0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昊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707959号“权友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权友金”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0701号“全友QUANYOU及图”商标,第14549155号“全友”商标,第18531460号、第38615887号、第10550968号“全友QUANU”商标,第7322416号“全友家私CHEERU及图”商标,第18531491号“全友家居 绿色全友·温馨世界”商标,第38624164号“全友家居”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7959号“权友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昊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707959号“权友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权友金”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0701号“全友QUANYOU及图”商标,第14549155号“全友”商标,第18531460号、第38615887号、第10550968号“全友QUANU”商标,第7322416号“全友家私CHEERU及图”商标,第18531491号“全友家居 绿色全友·温馨世界”商标,第38624164号“全友家居”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7959号“权友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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