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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37786号“泉阳泉优选 QUAN YANG QUAN SE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7709号
2025-02-12 00:00:00.0
申请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吉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37786号“泉阳泉优选 quan yang quan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97979号“优选及图”商标、第7292153号“迪梦圆及图”商标、第67551377号“峡州本草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吉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37786号“泉阳泉优选 quan yang quan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97979号“优选及图”商标、第7292153号“迪梦圆及图”商标、第67551377号“峡州本草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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