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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63610号“ESPOIR艾丝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1649号
2018-11-14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艾丝珀(原申请人:株式会社伊蒂得)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63610号“ESPOIR艾丝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63566号“艾丝珀 ASPO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驳回复审程序,现在“去污剂、上光剂、香、动物用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为有效权利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眉刷、梳妆海绵、专用化妆包、化妆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香精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63610号“ESPOIR艾丝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63566号“艾丝珀 ASPO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驳回复审程序,现在“去污剂、上光剂、香、动物用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为有效权利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眉刷、梳妆海绵、专用化妆包、化妆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香精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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