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219911号“小火星 LITTLE S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9187号
2025-03-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219911 |
申请人:小火星(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9911号“小火星 LITTLE S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0929号“火星网 HXSD.COM.CN及图”商标、第20657827号“火星制造”商标、第20838070号“火星生鲜 HUOXINGSHENGXIAN”商标、第26375496号“火星网校 WWW.HXSD.TV及图”商标、第20255371号“火星实验室”商标、第20255371A号“火星实验室”商标、第18239071号“火星情报局”商标、第25686289号“火星农场 MARS FARM及图”商标、第21864906A号“火星实验室”商标、第16825197号“火星公社”商标、第27272659号“火星免费站 FLY ME TO THE MARS及图”商标、第43139277号“火星云创 HUOXINGYUNCHUANG及图”商标、第20042624号“火星工厂”商标、第20063415号“火星情报局及图”商标、第18874888号“火星计划”商标、第15903571号“火星家园 HUOXINGJIAYUAN”商标、第56533881号“火星潮牌”商标、第76205678号“火星制造”商标、第58229364号“火星制造”商标、第58203341号“火星制造”商标、第55502983号“火星技术”商标、第55500496号“火星外语人才网”商标、第55521773号“火星联盟”商标、第76648428号“小火星 LITTLE S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四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四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9911号“小火星 LITTLE S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0929号“火星网 HXSD.COM.CN及图”商标、第20657827号“火星制造”商标、第20838070号“火星生鲜 HUOXINGSHENGXIAN”商标、第26375496号“火星网校 WWW.HXSD.TV及图”商标、第20255371号“火星实验室”商标、第20255371A号“火星实验室”商标、第18239071号“火星情报局”商标、第25686289号“火星农场 MARS FARM及图”商标、第21864906A号“火星实验室”商标、第16825197号“火星公社”商标、第27272659号“火星免费站 FLY ME TO THE MARS及图”商标、第43139277号“火星云创 HUOXINGYUNCHUANG及图”商标、第20042624号“火星工厂”商标、第20063415号“火星情报局及图”商标、第18874888号“火星计划”商标、第15903571号“火星家园 HUOXINGJIAYUAN”商标、第56533881号“火星潮牌”商标、第76205678号“火星制造”商标、第58229364号“火星制造”商标、第58203341号“火星制造”商标、第55502983号“火星技术”商标、第55500496号“火星外语人才网”商标、第55521773号“火星联盟”商标、第76648428号“小火星 LITTLE S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四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四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