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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55817号“QV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116号
2020-01-02 00:00:00.0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7755817号“QV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V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20009号、第4774186号“QV”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油、浴盐、护肤乳液”等,第6220010号“QV”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医药制剂、人用皮肤病制剂、人用卫生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两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雪肌娇”、“欧阳娜娜”、“D&G”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或姓名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被异议人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55817号“QV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7755817号“QV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V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20009号、第4774186号“QV”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油、浴盐、护肤乳液”等,第6220010号“QV”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医药制剂、人用皮肤病制剂、人用卫生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两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雪肌娇”、“欧阳娜娜”、“D&G”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或姓名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被异议人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55817号“QV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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