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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84274号“于印良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433号
2024-10-10 00:00:00.0
异议人一: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春凤
异议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春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084274号“于印良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于印良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布;网状窗帘”等。异议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引证在先注册第28316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寿衣”。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935044号“无印良品”、第55434478号“无印良品 MUJ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窗帘;塑料窗帘;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网状窗帘”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無印良品”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第29869240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餐桌用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庭日用纺织品;布;毛巾;浴用织品(服装除外);被子;蚊帐;睡袋;桌布(非纸制);床单和枕套”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84274号“于印良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春凤
异议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春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084274号“于印良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于印良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布;网状窗帘”等。异议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引证在先注册第28316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寿衣”。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935044号“无印良品”、第55434478号“无印良品 MUJ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窗帘;塑料窗帘;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网状窗帘”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無印良品”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第29869240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餐桌用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庭日用纺织品;布;毛巾;浴用织品(服装除外);被子;蚊帐;睡袋;桌布(非纸制);床单和枕套”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84274号“于印良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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