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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77169号“丽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2962号
2024-12-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8077169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萧山丽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丽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077169号“丽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03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协议、宣传报道、酒店介绍、官网预定页面截图、携程酒店消费评价、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保健”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在全国搜索并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拥有和经营的巴黎丽兹酒店于1898年创立,被誉为世界最豪华的酒店之一,该酒店并非局限于提供住宿,还设有丽兹商店,销售独家系列产品,丽兹健康俱乐部提供每人、身体塑形、按摩等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恶意抢注了多件被申请人的商标,其恶意提出撤销申请。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2、许可协议及翻译资料、公司登记资料;
3、关于酒店创始人的介绍、酒店报道资料;
4、官方微博、官网资料;
5、网络有关介绍资料;
6、其他网络关于被申请人的酒店预订页面、评价资料;
7、相关发票;
8、合作协议;
9、鸿鹄逸游的网络资料;
10、关于丽兹水疗中心的介绍和报道资料、丽兹健康俱乐部的中文预订页面、有关消费发票;
11、百度百科关于SPA水疗的资料;
12、关于丽兹酒店的花园和庭院的旅拍分享资料、婚礼场地的推荐资料;
13、其他商标的行政决定书;
14、申请人商标资料;
15、给中国供应商/代理商的发票;
16、开具给消费者的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14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属于自制证据,且部分信息被遮挡,不属于有效证据;关于创始人和酒店的介绍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部分证据并未体现时间或并不在指定期限内;部分证据属于网页证据,未经公证;部分证据并未显示有效的预定信息等。同时,被申请人在第44类有多个注册商标,与复审商标不能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的使用情况。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1日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1年6月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20年8月9日2023年8月8日期间是否在美容院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可以证明巴黎丽兹酒店于2015年建立了全球第一家香奈儿SPA水疗馆,以香奈儿的护肤产品为主打,同时,酒店还有休闲和康体设施、理疗室,提供水疗、美容及按摩服务,丽兹酒店的官网显示有身体直立、二色护理、美容服务等服务,被申请人还提交了相应的消费者发票。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期限内在美容、水疗、按摩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美容院;理发店;芳香疗法;保健”服务与前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芳香疗法;保健”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丽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077169号“丽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03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协议、宣传报道、酒店介绍、官网预定页面截图、携程酒店消费评价、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保健”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在全国搜索并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拥有和经营的巴黎丽兹酒店于1898年创立,被誉为世界最豪华的酒店之一,该酒店并非局限于提供住宿,还设有丽兹商店,销售独家系列产品,丽兹健康俱乐部提供每人、身体塑形、按摩等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恶意抢注了多件被申请人的商标,其恶意提出撤销申请。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2、许可协议及翻译资料、公司登记资料;
3、关于酒店创始人的介绍、酒店报道资料;
4、官方微博、官网资料;
5、网络有关介绍资料;
6、其他网络关于被申请人的酒店预订页面、评价资料;
7、相关发票;
8、合作协议;
9、鸿鹄逸游的网络资料;
10、关于丽兹水疗中心的介绍和报道资料、丽兹健康俱乐部的中文预订页面、有关消费发票;
11、百度百科关于SPA水疗的资料;
12、关于丽兹酒店的花园和庭院的旅拍分享资料、婚礼场地的推荐资料;
13、其他商标的行政决定书;
14、申请人商标资料;
15、给中国供应商/代理商的发票;
16、开具给消费者的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14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属于自制证据,且部分信息被遮挡,不属于有效证据;关于创始人和酒店的介绍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部分证据并未体现时间或并不在指定期限内;部分证据属于网页证据,未经公证;部分证据并未显示有效的预定信息等。同时,被申请人在第44类有多个注册商标,与复审商标不能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的使用情况。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1日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1年6月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20年8月9日2023年8月8日期间是否在美容院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可以证明巴黎丽兹酒店于2015年建立了全球第一家香奈儿SPA水疗馆,以香奈儿的护肤产品为主打,同时,酒店还有休闲和康体设施、理疗室,提供水疗、美容及按摩服务,丽兹酒店的官网显示有身体直立、二色护理、美容服务等服务,被申请人还提交了相应的消费者发票。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期限内在美容、水疗、按摩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美容院;理发店;芳香疗法;保健”服务与前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芳香疗法;保健”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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