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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66799号“菲恩莎FEIENSH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993号
2025-04-03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志红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志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66799号“菲恩莎FEIENS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恩莎FEIENSH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灯;空气调节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28842号“法恩莎”、第26283624号“法恩莎家居”、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6799号“菲恩莎FEIENSH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志红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志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66799号“菲恩莎FEIENS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恩莎FEIENSH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灯;空气调节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28842号“法恩莎”、第26283624号“法恩莎家居”、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6799号“菲恩莎FEIENSH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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