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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22999号“现代佳人”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384号
2025-01-05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詹相国
异议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相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22999号“现代佳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现代佳人”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煤气灯;电炊具;供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72887号、第7392264号、第42170551号、第22986514号“现代”、第8459562号“MODER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电饭煲;麦芽烘焙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及英文对应的翻译“现代”,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太阳能灯;太阳能提灯;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2999号“现代佳人”商标在“太阳能灯;太阳能提灯;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詹相国
异议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相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22999号“现代佳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现代佳人”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煤气灯;电炊具;供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72887号、第7392264号、第42170551号、第22986514号“现代”、第8459562号“MODER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电饭煲;麦芽烘焙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及英文对应的翻译“现代”,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太阳能灯;太阳能提灯;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2999号“现代佳人”商标在“太阳能灯;太阳能提灯;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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