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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24766号“QV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7963号
2022-03-03 00:00:00.0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琴川街道彩作鞋服商行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对被异议人常熟市琴川街道彩作鞋服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0824766号“QV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V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4186号、第6220009号、第6220010号“QV”商标,第21112042号“QV INTENSIVE”及第21110326号“EGO QV”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清洁制剂”、第5类“人用医药制剂;非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24766号“QV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琴川街道彩作鞋服商行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对被异议人常熟市琴川街道彩作鞋服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0824766号“QV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V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4186号、第6220009号、第6220010号“QV”商标,第21112042号“QV INTENSIVE”及第21110326号“EGO QV”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清洁制剂”、第5类“人用医药制剂;非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24766号“QV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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