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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4096号“A.M.AERONAUTICA MILITA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083号
2019-02-13 00:00:00.0
申请人:空军总参谋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万丽针织(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韵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5日对第10224096号“A.M.AERONAUTICA MILITA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的图形同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未经意大利政府同意,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范畴。二、争议商标中的"AERONAUTICA MILITARE"特指"意大利空军",隶属于意大利国防部。争议商标的申请未经意大利政府同意,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范畴。三、争议商标中的图形同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近似,且争议商标中"AERONAUTICA MILITARE"特指"意大利空军",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带有强烈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质量、服务产地和服务提供人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中的图形同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近似,"AERONAUTICA MILITARE"特指"意大利空军",其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我国外交、军事、政治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五、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的、一贯恶意,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公众的混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非法抢注,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图形"、"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设计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的抄袭意图明显。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7902165号"AERONAUTICA MILITARE"商标、第7902174号"图形"商标、第7902164号"AERONAUTICA MILITARE"商标、第7902153号"图形"商标、第7902178号"AERONAUTICA MILITARE"商标、第790215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中国代理商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相关行业获得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相同商标的恶意抢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在先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意大利本土词典中对"AERONAUTICA MILITARE"的解释及翻译;
2、意大利国防部网站上对意大利国防部组织构架介绍及翻译;
3、意大利国防部网站上关于意大利空军(AERONAUTICA MILITARE)的介绍及翻译;
4、意大利总统1971年发布的总统法令及翻译;
5、美国空军网站上关于意大利国防部长和意大利空军的新闻及翻译;
6、意大利总统1993年发布的总统法令及翻译;
7、美国空军网站上关于意大利国防部长和意大利空军的新闻及翻译;
8、百度在线翻译中对"AERONAUTICA MILITARE"的翻译结果;
9、有道词典中、金山词霸中对"AERONAUTICA MILITARE"的翻译结果;
10、百度百科中关于"意大利空军"介绍;
11、搜狗百科、360百科中关于"意大利空军"介绍;
12、"AERONAUTICA MILITARE"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证及翻译;
13、申请人许可公司官方网站信息;
14、申请人许可Cristiano di Thiene股份公司使用"空军徽章图形"、"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等声明;
15、soso百科上关于申请人商标所代表品牌介绍;
16、国家图书馆 的关于"AERONAUTICA MILITARE"检索报告;
17、搜狐网、新浪网等各大网站对"Aeronautica Militare"相关报道、图片等;
18、申请人许可公司与其它企业签订的合同及交易账单;
19、在先异议复审裁定书;
20、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档案和抄袭品牌介绍等;
21、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
22、经公证认证的意大利空军鹰图形的历史和演变过程及翻译;
23、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虽然争议商标上部分为鹰图形,但不能因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上部为鹰图形,就认定近似。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争议商标特指意大利空军,显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范畴。三、争议商标为英文大写,非特指意大利空军,其还有其它含义如"项子",而意大利含义则为"军事航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四、争议商标不与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图形"、"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实质性相似,不存在抄袭意图,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商标(未申请注册)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规定。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通过百度在线翻译、有道词典及金山词霸对"AERONAUTICA MILITARE"及"Aeronautica Militare"进行翻译的页面打印件;
3、通过百度百科、搜狗百科及360百科对"意大利空军"进行搜索的词条历史版本信息页面;
4、被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记录;
5、其它相关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近似。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综上,申请人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及异议复审程序后于201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由本案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衣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AERONAUTICA"为"militare air force",其中文含义为"空军"。被记载于"GARZANTI HAZON"词典中,该词典首次发行于1961年,销量超过300万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虽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意大利空军徽章整体存在区别,且争议商标中未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之文字或标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词典证据证明"AERONAUTICA MILITARE"在意大利语中含义为“空军”,同时争议商标鹰图形与意大利空军飞行员佩戴的标志高度近似,结合被申请人同时注册“空军旗舰店”商标,争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上述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有关"图形"标识著作权权属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中未显示"图形",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其"图形"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本条规定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商标已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144件商标,涉及3、14、25、28、35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明显超出正常使用范围。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H2J”“PACIOTTI 4US”、“HYDROGEN”、“Cammilli”等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注册囤积商标。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万丽针织(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韵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5日对第10224096号“A.M.AERONAUTICA MILITA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的图形同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未经意大利政府同意,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范畴。二、争议商标中的"AERONAUTICA MILITARE"特指"意大利空军",隶属于意大利国防部。争议商标的申请未经意大利政府同意,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范畴。三、争议商标中的图形同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近似,且争议商标中"AERONAUTICA MILITARE"特指"意大利空军",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带有强烈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质量、服务产地和服务提供人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中的图形同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近似,"AERONAUTICA MILITARE"特指"意大利空军",其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我国外交、军事、政治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五、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的、一贯恶意,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公众的混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非法抢注,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图形"、"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设计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的抄袭意图明显。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7902165号"AERONAUTICA MILITARE"商标、第7902174号"图形"商标、第7902164号"AERONAUTICA MILITARE"商标、第7902153号"图形"商标、第7902178号"AERONAUTICA MILITARE"商标、第790215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中国代理商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相关行业获得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相同商标的恶意抢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在先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意大利本土词典中对"AERONAUTICA MILITARE"的解释及翻译;
2、意大利国防部网站上对意大利国防部组织构架介绍及翻译;
3、意大利国防部网站上关于意大利空军(AERONAUTICA MILITARE)的介绍及翻译;
4、意大利总统1971年发布的总统法令及翻译;
5、美国空军网站上关于意大利国防部长和意大利空军的新闻及翻译;
6、意大利总统1993年发布的总统法令及翻译;
7、美国空军网站上关于意大利国防部长和意大利空军的新闻及翻译;
8、百度在线翻译中对"AERONAUTICA MILITARE"的翻译结果;
9、有道词典中、金山词霸中对"AERONAUTICA MILITARE"的翻译结果;
10、百度百科中关于"意大利空军"介绍;
11、搜狗百科、360百科中关于"意大利空军"介绍;
12、"AERONAUTICA MILITARE"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证及翻译;
13、申请人许可公司官方网站信息;
14、申请人许可Cristiano di Thiene股份公司使用"空军徽章图形"、"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等声明;
15、soso百科上关于申请人商标所代表品牌介绍;
16、国家图书馆 的关于"AERONAUTICA MILITARE"检索报告;
17、搜狐网、新浪网等各大网站对"Aeronautica Militare"相关报道、图片等;
18、申请人许可公司与其它企业签订的合同及交易账单;
19、在先异议复审裁定书;
20、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档案和抄袭品牌介绍等;
21、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
22、经公证认证的意大利空军鹰图形的历史和演变过程及翻译;
23、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虽然争议商标上部分为鹰图形,但不能因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上部为鹰图形,就认定近似。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争议商标特指意大利空军,显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范畴。三、争议商标为英文大写,非特指意大利空军,其还有其它含义如"项子",而意大利含义则为"军事航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四、争议商标不与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图形"、"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实质性相似,不存在抄袭意图,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商标(未申请注册)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规定。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通过百度在线翻译、有道词典及金山词霸对"AERONAUTICA MILITARE"及"Aeronautica Militare"进行翻译的页面打印件;
3、通过百度百科、搜狗百科及360百科对"意大利空军"进行搜索的词条历史版本信息页面;
4、被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记录;
5、其它相关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意大利空军盾徽标识近似。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综上,申请人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及异议复审程序后于201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由本案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衣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AERONAUTICA"为"militare air force",其中文含义为"空军"。被记载于"GARZANTI HAZON"词典中,该词典首次发行于1961年,销量超过300万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虽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意大利空军徽章整体存在区别,且争议商标中未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之文字或标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词典证据证明"AERONAUTICA MILITARE"在意大利语中含义为“空军”,同时争议商标鹰图形与意大利空军飞行员佩戴的标志高度近似,结合被申请人同时注册“空军旗舰店”商标,争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上述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有关"图形"标识著作权权属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中未显示"图形",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其"图形"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本条规定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AERONAUTICA MILITARE及鹰图形”商标已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144件商标,涉及3、14、25、28、35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明显超出正常使用范围。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H2J”“PACIOTTI 4US”、“HYDROGEN”、“Cammilli”等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注册囤积商标。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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