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572572号“天启高高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761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圣势营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圣势营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72572号“天启高高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启高高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7645号“启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2572号“天启高高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圣势营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圣势营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72572号“天启高高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启高高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7645号“启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2572号“天启高高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