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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841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6775号
2025-03-06 00:00:00.0
申请人:四川省成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84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89223号图形商标、第51983209号图形商标、第21754447号“新楚电力 XINCHU POWER及图”商标、第13256412号“永大宏图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工商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专业咨询;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84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89223号图形商标、第51983209号图形商标、第21754447号“新楚电力 XINCHU POWER及图”商标、第13256412号“永大宏图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工商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专业咨询;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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