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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662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5440号
2020-07-22 00:00:00.0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雅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雅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3336620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8665号、第5930691号“YAR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一氧化氮;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新华网、农资招商网等媒体组织在2008-2013年对异议人及其维京船图形商标品牌化肥产品的宣传报道、维京船图形商标品牌化肥产品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该维京船图形享有著作权,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公开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图形系其独立创作而来,因此被异议人将该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662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雅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雅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3336620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8665号、第5930691号“YAR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一氧化氮;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新华网、农资招商网等媒体组织在2008-2013年对异议人及其维京船图形商标品牌化肥产品的宣传报道、维京船图形商标品牌化肥产品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该维京船图形享有著作权,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公开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图形系其独立创作而来,因此被异议人将该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662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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