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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0701号“QUANYOU全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8491号
2025-02-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650701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0701号“QUANYOU全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56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11月09日至2023年11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推销(替他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页面、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
2、特许经营合同、专卖店门头照片;
3、网络宣传截图、媒体报道;
4、宣传图片;
5、网络检索结果。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05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商业管理咨询;组织技术展览;进出口代理”。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35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5无形成时间;证据2的合同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其履行情况难以确认,且无法与专卖店门头照片形成对应关系;证据3系被申请人对自身品牌的宣传情况,未体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0701号“QUANYOU全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562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11月09日至2023年11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推销(替他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页面、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
2、特许经营合同、专卖店门头照片;
3、网络宣传截图、媒体报道;
4、宣传图片;
5、网络检索结果。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05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商业管理咨询;组织技术展览;进出口代理”。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35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5无形成时间;证据2的合同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其履行情况难以确认,且无法与专卖店门头照片形成对应关系;证据3系被申请人对自身品牌的宣传情况,未体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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