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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30674号“西三维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127号
2024-10-22 00:00:00.0
异议人:朱呈力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俊弟
异议人朱呈力对被异议人徐俊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30674号“西三维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三维通”指定使用于第1类“聚醋酸乙烯乳液;白乳胶;工业用粘合剂;硅胶;工业用纤维素醚”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0137号“三维及图”商标,第5680035号“三维THREE DIMENSION”商标,第23472425号“三维”商标,第5011510号“三维绿态”商标,第57400474号“三维一零八”商标,第57412527号“三维新一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氯丁胶;聚氨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30674号“西三维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俊弟
异议人朱呈力对被异议人徐俊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530674号“西三维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三维通”指定使用于第1类“聚醋酸乙烯乳液;白乳胶;工业用粘合剂;硅胶;工业用纤维素醚”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0137号“三维及图”商标,第5680035号“三维THREE DIMENSION”商标,第23472425号“三维”商标,第5011510号“三维绿态”商标,第57400474号“三维一零八”商标,第57412527号“三维新一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氯丁胶;聚氨酯”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30674号“西三维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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