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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935979号“呆嘴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282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原林
异议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原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935979号“呆嘴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呆嘴猴”指定使用于第29类“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9214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46608号“大嘴猴”、第43033776号“PAUL FRANK”、第54731567号“保罗 弗兰克”、第4302019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的“大嘴猴”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935979号“呆嘴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原林
异议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原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935979号“呆嘴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呆嘴猴”指定使用于第29类“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9214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黄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46608号“大嘴猴”、第43033776号“PAUL FRANK”、第54731567号“保罗 弗兰克”、第4302019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的“大嘴猴”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935979号“呆嘴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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