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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22798号“冠益隆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423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凌跃锋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凌跃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22798号“冠益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益隆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34421号、第52651306号、第8053828号“冠益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婴儿含乳面粉”、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4181号“冠益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22798号“冠益隆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凌跃锋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凌跃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22798号“冠益隆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益隆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34421号、第52651306号、第8053828号“冠益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婴儿含乳面粉”、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4181号“冠益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22798号“冠益隆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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