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9428047号“攻牛”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739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茶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茶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茶芳园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69428047号“攻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攻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含有电解质的运动饮料;苏打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乳清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7077号“GONGN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汽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38680号“公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和“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28047号“攻牛”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茶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茶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茶芳园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69428047号“攻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攻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含有电解质的运动饮料;苏打水;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乳清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7077号“GONGN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汽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38680号“公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和“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28047号“攻牛”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