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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65037号“中邮证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1320号
2022-04-24 00:00:00.0
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5037号“中邮证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94194号“中邮云商”商标、第50992033号“中邮国贸”商标、第20952323号“中邮鉴评”商标、第50971397号“中邮科创”商标、第50839472号“中邮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等其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中邮证券”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虽然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5037号“中邮证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94194号“中邮云商”商标、第50992033号“中邮国贸”商标、第20952323号“中邮鉴评”商标、第50971397号“中邮科创”商标、第50839472号“中邮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等其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中邮证券”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虽然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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