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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272875号“JAMSTAN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2713号
2017-12-04 00:00:00.0
申请人:斯威夫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麦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2875号“JAMSTA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821466号“ja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18336号“JAM pedal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麦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2875号“JAMSTA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821466号“ja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18336号“JAM pedal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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