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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99116号“龙台沃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8123号
2021-04-15 00:00:00.0
异议人: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江泽含良福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江泽含良福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9199116号“龙台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台沃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树木;谷(谷类);活家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75856号、第18077824号“台沃W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小麦;树木;活家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的第1740158号“台沃WT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99116号“龙台沃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江泽含良福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江泽含良福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9199116号“龙台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台沃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树木;谷(谷类);活家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75856号、第18077824号“台沃W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小麦;树木;活家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的第1740158号“台沃WT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99116号“龙台沃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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