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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52098号“QUAN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151号
2025-03-06 00:00:00.0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安市泉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市泉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泉罗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552098号“QUAN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ANRO”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531427号“QUANU及图”、第38615887号“全友 QUANU”、第3650701号“全友 QUANY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家具”等商品上的“全友 QUAN YO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2098号“QUAN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安市泉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市泉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泉罗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552098号“QUAN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ANRO”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531427号“QUANU及图”、第38615887号“全友 QUANU”、第3650701号“全友 QUANY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家具”等商品上的“全友 QUAN YO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2098号“QUAN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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