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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23738号“清木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2923号
2024-03-26 00:00:00.0
异议人:李加财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鼎市百草香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加财对被异议人福鼎市百草香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70523738号“清木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木峰”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旅馆服务;快餐店服务;酒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5588号“清沐”、第5825587号“清沐阳光”、第42886570号“清沐生活”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23738号“清木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鼎市百草香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加财对被异议人福鼎市百草香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70523738号“清木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木峰”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旅馆服务;快餐店服务;酒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5588号“清沐”、第5825587号“清沐阳光”、第42886570号“清沐生活”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23738号“清木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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