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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63403号“小芳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1287号
2021-06-25 00:00:00.0
申请人:周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63403号“小芳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0564号“小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小芳茶”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小芳”,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63403号“小芳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0564号“小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小芳茶”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小芳”,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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