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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93845号“J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08815号
2024-04-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6293845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丹国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臻鼎企邦(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93845号“J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1607号决定,于2023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19年05月16日至2022年0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荣誉证明、聘用培训合同、商城域名注册成功告知书、培训宣传材料、疫情情况说明等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金丹国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第16293845号第41类“JD”商标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6293845号第41类“JD”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指定期间受疫情影响,暂停使用来规避更大的损失。被申请人出于恶意提起撤销。请求认定系正当理由停止使用,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关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2022年中医药杰出人物——新时代•华医国粹创新成果汇编的通知》及登记表、张德金、李湘丹的报道、2022年中医药杰出人物图、注册者权益证书、网员证;
2、专家顾问聘请合同、唐巍、唐巍老师的最新直播、中国中医破译癌症的搜索网页、李湘丹介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破译真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商城域名服务合同、金丹国际文化公众号、《新时代•华医国粹创新成果汇编》文章、《李湘丹习健康知识24年化智慧康养获健康宣传大使称号》报道;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详情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疫情并非复审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证据1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2中的专家顾问聘请合同未附发票,其余证据或为自制,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金丹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并于2017年9月14日在第1567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注册公告。2022年金丹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变更名义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专家顾问聘请合同未附发票等予以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1、3及证据2中的其余证据与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服务无关。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另,虽然在指定期间内突发疫情,但在突发疫情期间,我国未政策性全面中止任何商业行为,故该突发疫情未阻止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该理由不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的上述主张难以成立,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臻鼎企邦(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93845号“J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1607号决定,于2023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19年05月16日至2022年0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荣誉证明、聘用培训合同、商城域名注册成功告知书、培训宣传材料、疫情情况说明等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金丹国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第16293845号第41类“JD”商标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6293845号第41类“JD”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指定期间受疫情影响,暂停使用来规避更大的损失。被申请人出于恶意提起撤销。请求认定系正当理由停止使用,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关于中国医药教育协会2022年中医药杰出人物——新时代•华医国粹创新成果汇编的通知》及登记表、张德金、李湘丹的报道、2022年中医药杰出人物图、注册者权益证书、网员证;
2、专家顾问聘请合同、唐巍、唐巍老师的最新直播、中国中医破译癌症的搜索网页、李湘丹介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破译真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商城域名服务合同、金丹国际文化公众号、《新时代•华医国粹创新成果汇编》文章、《李湘丹习健康知识24年化智慧康养获健康宣传大使称号》报道;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详情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疫情并非复审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证据1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2中的专家顾问聘请合同未附发票,其余证据或为自制,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金丹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并于2017年9月14日在第1567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注册公告。2022年金丹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变更名义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专家顾问聘请合同未附发票等予以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1、3及证据2中的其余证据与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服务无关。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另,虽然在指定期间内突发疫情,但在突发疫情期间,我国未政策性全面中止任何商业行为,故该突发疫情未阻止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该理由不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的上述主张难以成立,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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