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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54050号“轩诗保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727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鉴(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华鉴(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54050号“轩诗保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轩诗保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554084号“HENNESSY”国际注册商标,第3909238号“轩尼诗”、第137068号“HENNESSY及图”、第11908534号“HENNESSY MAISON FONDEE EN 1765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烧酒;苹果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轩尼诗”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54050号“轩诗保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鉴(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华鉴(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54050号“轩诗保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轩诗保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554084号“HENNESSY”国际注册商标,第3909238号“轩尼诗”、第137068号“HENNESSY及图”、第11908534号“HENNESSY MAISON FONDEE EN 1765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烧酒;苹果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轩尼诗”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54050号“轩诗保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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