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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91882号“蒙越海龙MENGYUEHAIL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952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屈大子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屈大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991882号“蒙越海龙MENGYUEHAI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越海龙MENGYUEHAI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第19872944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工业用黏合剂”、第17类“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6类“轻钢龙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1882号“蒙越海龙MENGYUEHAI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屈大子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屈大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991882号“蒙越海龙MENGYUEHAI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越海龙MENGYUEHAI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第19872944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工业用黏合剂”、第17类“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6类“轻钢龙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1882号“蒙越海龙MENGYUEHAI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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