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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47126号“易车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7131号
2025-03-10 00:00:00.0
申请人:易车威(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947126号“易车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判定申请商标与第14682889号、第36760969号、第15393657号、第36705687号、第680523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易车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四、五“易车”,且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947126号“易车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判定申请商标与第14682889号、第36760969号、第15393657号、第36705687号、第680523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易车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四、五“易车”,且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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