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4384496号“爱味客 皇冠 AVIKO CRO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0991号
2018-09-06 00:00:00.0
申请人:爱味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84496号“爱味客 皇冠 AVIKO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258410号“爱味客及图”商标、第18097228号“愛味客”商标、第340684号“皇冠及图”商标、第854957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14119268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14119319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3714863号“新皇冠”商标、第20035708A号“皇冠出口”商标、第18705913号“美丽乐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处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爱味客”及引证商标三至八显著识别文字“皇冠”,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即便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亦不足以使消费者形成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牛奶制品、土豆片、蔬菜色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速冻方便菜肴、鱼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奶酪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五香罗卜干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膨化土豆片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水果色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84496号“爱味客 皇冠 AVIKO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258410号“爱味客及图”商标、第18097228号“愛味客”商标、第340684号“皇冠及图”商标、第854957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14119268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14119319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3714863号“新皇冠”商标、第20035708A号“皇冠出口”商标、第18705913号“美丽乐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处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爱味客”及引证商标三至八显著识别文字“皇冠”,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即便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亦不足以使消费者形成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牛奶制品、土豆片、蔬菜色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速冻方便菜肴、鱼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奶酪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五香罗卜干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膨化土豆片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水果色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