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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45723号“RENTO MATI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903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蓬莱市名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对被异议人蓬莱市名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45723号“RENTO MAT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NTO MATINA”指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烈酒(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54号“REMY-MARTIN”、第676228号“REMY MARTIN及图”、第28106637号“人头马一开/人生更多彩 REMY MARTI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烈性酒;白兰地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5723号“RENTO MATI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蓬莱市名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对被异议人蓬莱市名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45723号“RENTO MAT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NTO MATINA”指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烈酒(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54号“REMY-MARTIN”、第676228号“REMY MARTIN及图”、第28106637号“人头马一开/人生更多彩 REMY MARTI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烈性酒;白兰地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5723号“RENTO MATI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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