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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23493号“绵呈MIANCH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563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竞霄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竞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23493号“绵呈MIANC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绵呈MIANCHE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76990号“绵品”、第31691072号“绵和”、第8214376号“绵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23493号“绵呈MIANCH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竞霄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竞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23493号“绵呈MIANC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绵呈MIANCHE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76990号“绵品”、第31691072号“绵和”、第8214376号“绵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23493号“绵呈MIANCH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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