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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575号“小阿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9797号
2019-05-29 00:00:00.0
申请人:崔自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20575号“小阿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8047号商标、第23397065号商标、第27329907号商标、第27356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20575号“小阿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8047号商标、第23397065号商标、第27329907号商标、第27356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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