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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09846号“德力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825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京恒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恒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1609846号“德力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力特”指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带电围栏”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792号“德力西”商标、第6229206号“DELIXI ELECTRIC”商标、第62391665号“德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继电器(电的)、电容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4968号“德力西”商标、第993710号“DELIX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门器、电动关门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德力西”、“DELIX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09846号“德力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京恒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恒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1609846号“德力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力特”指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带电围栏”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792号“德力西”商标、第6229206号“DELIXI ELECTRIC”商标、第62391665号“德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继电器(电的)、电容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4968号“德力西”商标、第993710号“DELIX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门器、电动关门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德力西”、“DELIX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09846号“德力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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