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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14037号“Git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7824号
2024-05-13 00:00:00.0
申请人:吉特拉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14037号“Git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75618号“GIT及图”商标、第37328488号“Gilab”商标、国际注册第1301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文字“GIT”,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文字“GitLab”与引证商标二文字“Gilab”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14037号“Git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75618号“GIT及图”商标、第37328488号“Gilab”商标、国际注册第1301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文字“GIT”,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文字“GitLab”与引证商标二文字“Gilab”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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