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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79364号“YOUMO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4566号
2025-02-18 00:00:00.0
申请人:无锡优莫特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抖尘(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9364号“youmo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优莫特”的英文形式“youmotor”作为商标要素,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1543号“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25982号“青年创业社区u you youth entrepreneurship co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25951号“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25990号“国际青年社区 u you international youth co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25998号“you 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830781号“youd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402432号“you i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01986号“优帽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6186485号“you+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7129041号“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无效,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九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 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youmotor”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开关;控制板(电);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实验室用电解装置;电压调节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低压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使用的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抖尘(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9364号“youmo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优莫特”的英文形式“youmotor”作为商标要素,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1543号“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25982号“青年创业社区u you youth entrepreneurship co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25951号“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25990号“国际青年社区 u you international youth co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25998号“you 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830781号“youd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402432号“you ib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601986号“优帽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6186485号“you+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7129041号“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无效,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九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 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youmotor”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开关;控制板(电);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实验室用电解装置;电压调节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低压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使用的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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