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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90811号“知了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0709号
2022-07-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890811 |
申请人:海恒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0811号“知了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0441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21046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35782A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73696号“知了环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211459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206426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907323号“知了知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245525号“知了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427859号“知了数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5938126号“知了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5916391号“知了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208882号“知了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9951208号“知了停车Cicada Par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6318189号“知了住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7301832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7478898号“知了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7671986号“知了志愿ZHILIAO Z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0230798号“知了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9449666号“小知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8615229号“金知了WWW.OHIGOTI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0377091号“知了问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1626433号“知了话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0728751号“知了乐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9459942号“知了云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十三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二十三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二十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十二、十五至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文字“知了课堂”,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办公室用打卡机;秤;校准口径圈;发光标志;智能手机用壳;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电池;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0811号“知了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0441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21046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35782A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73696号“知了环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211459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206426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907323号“知了知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245525号“知了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427859号“知了数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5938126号“知了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5916391号“知了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208882号“知了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9951208号“知了停车Cicada Par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6318189号“知了住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7301832号“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7478898号“知了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7671986号“知了志愿ZHILIAO Z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0230798号“知了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9449666号“小知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8615229号“金知了WWW.OHIGOTI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0377091号“知了问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1626433号“知了话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0728751号“知了乐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9459942号“知了云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十三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二十三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二十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十二、十五至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文字“知了课堂”,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办公室用打卡机;秤;校准口径圈;发光标志;智能手机用壳;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电池;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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