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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22531号“御兰蔻 YULANK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2218号
2022-01-07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彬秋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彬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3622531号“御兰蔻 YULAN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兰蔻YULANKOU”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兰蔻”,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22531号“御兰蔻 YULANK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彬秋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彬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3622531号“御兰蔻 YULAN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兰蔻YULANKOU”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兰蔻”,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22531号“御兰蔻 YULANK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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