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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67274号“俊农夫 JUN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667号
2024-10-23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干县绿贡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干县绿贡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067274号“俊农夫 JUN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俊农夫 JUNNO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 NONGFU”及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农夫”,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67274号“俊农夫 JUN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干县绿贡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干县绿贡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067274号“俊农夫 JUN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俊农夫 JUNNO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 NONGFU”及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农夫”,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67274号“俊农夫 JUN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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